生活报9月22日讯 同伴遇险,如果没有施救能力,为避免造成更大伤亡,其他同伴不盲目施救是对的。然而,如果具备告知条件而未尽告知施救义务,结果导致遇险者死亡的悲剧发生,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9月17日,大庆10岁男孩小鑫的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该案中小鑫溺亡事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共计342517.34元。小鑫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保田村委会赔偿原告137006.93元,被告鱼塘经营人赔偿原告34251.73元,被告小伟、小磊和小喆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的10%,即分别赔偿34251.73元,三人共计赔偿102755.19元。
第一次庭审,小鑫的母亲(右)在原告席上掩面哭泣。
四少年鱼塘玩耍遇险
自从今年4月小鑫走了,44岁的吕春一直处于悲痛之中。尽管已经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但27万元的赔偿换不回自己儿子的命。
吕春是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村的菜农,他和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尽管生活并不富裕,但一家人还是过得很幸福。然而,4月15日那天,发生了巨变。当天傍晚,吕春发现不到10岁的儿子外出跟同学玩一直没回家。18时许,吕春在村头边干活边等儿子,这时他看见了与儿子年纪相仿的小伟、小磊和小喆匆匆走来。“你们看见小鑫了吗?”吕春上前问道。“没看见啊!”三个孩子说完就跑开了。
事后法院查明,这三个孩子说了谎话。也许三个孩子当时要是说了实话,吕春还有救下小鑫的机会。
原来,在当天下午三四点钟时,四名少年来到白家围子鱼塘玩,乘坐一条没桨的小船在冰水混合的水面上用树枝划船。当把小船划到距离岸边五六米远的一块冰面后,他们下船到冰面玩了起来。玩完后,小伟、小磊和小喆上了船,小鑫留在冰面上用力推船,使其漂到鱼塘岸边,此时小鑫仍留在原地,并让三人去救他。三个同伴将船推向小鑫,但小船仅走了一段距离就不动了。看到这种情况,束手无策的三个少年竟然留下小鑫独自在冰面上各自回家了。
未施救瞒真相酿悲剧
没找到儿子,吕春继续心急火燎地四处寻找。当日19时许,小鑫的姐姐来到小伟家,想详细问问小伟是否跟小鑫在一起玩了。这时,小伟终于说出几个孩子一起在池塘划船玩耍的实情。随后吕春及其家人发疯似的赶往事发鱼塘。小鑫虽经紧急抢救但还是没有苏醒过来。法庭事后的调查无法还原当时处于险境的小鑫是如何坠入鱼塘的。
接到报警的大庆市龙凤分局刑警在现场进行了勘验,没有发现附近设有警示标志,最后的鉴定意见是小鑫溺亡。当小伟、小磊和小喆接受警方询问为何没有及时告知小鑫的爸爸实情时,三个孩子的回答是,“(当时)心理上第一想到的就是应该怎样瞒过家长,如果家长发现会有什么后果。”
法院查明三少年有过错
4月23日,吕春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伟、小磊、小喆、保田村及鱼塘经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龙凤区人民法院分别于6月26日、8月1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小伟、小磊和小喆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就各自的责任进行了辩护,称“小伟也是个13岁的孩子,根本不具备救助伙伴的本领,如果孩子们没有适当的本领,没有合适的方法,没有接受过类似事件的应急教育,紧张又害怕,这种情况下无法做到遇事不慌、理智果断地处理突发事故”。
法院审理查明,小鑫为了让小伟、小磊和小喆三人上岸而站到未融化的冰上推船,使三人顺利上岸,即小鑫的行为使三人受益,因此三人与小鑫之间形成了救助义务,即三人上岸后负有救助小鑫的义务,以三人的智力状况也意识到小鑫当时处于危险之中,并采取了救助措施。但三人见无法将船推向小鑫,在小鑫仍在冰面等待救助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其他救助方法也没有通知小鑫的家人来救助,故三人对小鑫的人身伤亡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其责任应由三人法定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应急教育缺失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书下发后,被告的上诉时限还没有过,他们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掩卷沉思,担任小鑫诉讼代理人的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主任辛志勇感慨万千。他认为,小鑫的不幸溺亡事件暴露了未成年人在应急教育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辛志勇说,目前,很多学校都对学生进行地震、火灾撤离演练,这些应急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但其中更应该包含灵活机智、科学有效的教育元素。在本案中,如果小鑫的三个同伴能及时呼救,或遇到大人如实相告,或迅速跑回村里找人救援,就不会延误最佳救援时机,小鑫溺亡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辛志勇建议,学校应在应急教育、诚实教育方面加大教育力度。(文中人名除律师外其余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