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18日讯 17日,哈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委会议批准哈市民政局提交的“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哈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将于今年12月中旬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市区现行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利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6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1元;将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0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5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491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718元;将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年10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36元。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省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60元,分散供养省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70元。
哈市拟提高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低困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哈市十县(市)的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省标准同步提高。
此外,根据我省和哈市关于“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居消费支出的30%调整”要求,从10月1日起,哈市将市区现行城市低保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至492元。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低保标准1.2倍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492元至615元;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301元至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