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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措施 困难低保家庭追加保障金
2013-09-27 09:22:0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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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7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重点救助,在保证基本救助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要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低保对象的核查,公安等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户籍、机动车等方面的信息。

  低保老人等重点救助

  全省将规范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持有当地常住居民户口,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才能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在规范保障标准制定上,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地)、县(市)应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或增长幅度,对本行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重点救助,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然有困难的要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发比例由市(地)或县(市)自行确定。各地救助标准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跨部门核查申请人信息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将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委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登记、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跨部门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并负责跨市(地)的信息核对查询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较为健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骗保要追回保障金

  意见中明确,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同时,各地将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