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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2014年5月1日实施
2013-11-06 11:25:2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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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6日讯 记者从6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专设水上遇险报警电话12395,意思为“要岸上救我”,拨打110也可转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条例》首次细化了对漂流、湿地游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措施,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条例》规定,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水上安全设备,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对不积极施救的,责任船员将被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到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我省已在5个市、1个县设立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截至目前共处理险情630件,涉及人员825人,成功救助807人,成功率达98%。按照条例要求,今后还需要在7个市、37个涉水县(市)设立水上搜救机构。

责任编辑: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