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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应赶在月底前交热费 12月31日后收违约金
2013-12-09 08:31: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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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9日讯 按照省市供热条例,今冬供热期,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热计量用户预交全额多退少补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于12月31日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层高超过3.2米加收热费

  按相关规定,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阳台面积和虽无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无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房屋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算面积,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自用车库执行住宅热价

  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非居民住宅热费收取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7.49元。

  逾期不交费将收违约金

  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拒不交费的,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除个别用户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对热费交纳时间进行约定外,其他用户都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热企收费大厅、银行可交热费

  市民可在所在供热区域内的热企收费大厅缴纳热费。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热用户可到农业银行、哈尔滨银行、浦发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热费;龙唐群力供热公司的热用户可在农业银行网点缴费;达尔凯热电公司的热用户可到浦发银行、中国银行网点缴费。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