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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热补申请材料调整 购房合同发票进户单须同时提供
2014-01-06 09:12:1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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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6日讯 日前,哈尔滨《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按照《通知》要求,今年哈尔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六种人”申请享受热费补贴时所需提供的材料有了一定的调整,其中,以往没有产权证或公租房承租证的,申请人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中的一种,而今年则需同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进户单。以往只需要产权人或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今年同一户口下家庭成员身份证则一个也不能少。

  《通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申报人所需提供材料有了进一步调整。整体上,如果供热保障对象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进户单的,此三要件需同时具备,动迁房则需提供动迁协议和进户单。同时,除了单位关停破产等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只需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其他五种人需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同一户口的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持离婚证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离婚证明)。

  另外,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中无职业、无固定收入的人员要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开具无固定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市、区属企业失业救济对象,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由档案管理部门开具无预留热费的证明。

  家庭成员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市、区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依据哈政发[2010]2号文件,2010年2月10日以后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必须预留退休人员热费,无预留热费的,其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承担。)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虽有工作单位,但其单位关停、破产,困难、解体的、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被单位除名的,需由档案管理部门开具无预留热费的证明,可认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

  供热保障补贴对象同时具备2类以上补贴条件的,仅对补贴比例较高的一种类型进行补贴。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