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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供热办要求:供热不许抽条 室温不得低于18℃
2014-02-20 11:35:0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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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0日讯 春节过后,哈市气温逐渐回升,供热也已进入末寒期。哈市供热办要求,为保证居民室温达标,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供热质量,坚决杜绝“提前撤火”“供热抽条”等现象,如发现将根据相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近期,哈市气温虽然逐渐回暖,但是低温天气仍将持续较长时间,部分热企没有及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调整供热时间,出现了“提前撤火”的现象,造成部分热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影响了热用户的用热安全。

  根据省市供热条例要求,供热期期间,居民室温全天必须达到18℃以上,全市各供热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强化管理,全力抓好供热运行,保证供热生产安全。

  哈市供热办要求,为切实加强哈市末寒期供热工作,确保供热时间不缩短、供热质量不降低、供热服务不滑坡,供热单位要切实重视末寒期的居民供热,根据哈市气温变化及时调整供热时间,一如既往地抓运行、保质量,确保本供热期供热工作的圆满完成。

  同时,各供热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一方面要检查分公司、供热站、锅炉房、热力站是否存在为降低供热运行成本,人为降低供热质量的现象或苗头;另一方面要对供热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设施设备长期运行可能出现的故障,保证供热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

  此外,要及时处理热用户的供热报修和投诉,明确服务时限和报修处理责任,快速、高效、及时地解决好热用户的报修和投诉问题。针对个别小区居民室温不达标的现象,哈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各供热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擅自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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