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7日讯 “借着离婚,她还赚了!我享有房屋产权,房屋增值只能归我所有”,而按照相关规定,男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后女方可获房屋增值收益。经过法官和律师调解,前不久,市民王亮与妻子私下达成离婚协议,房贷一共还了5万,女方占一半为2.5万,离婚后,王亮付给女方4万元。
2008年,王亮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房屋,父母出资为其支付首付。一年后,王亮与李梅相识并于当年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付房贷。
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但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双方分歧越来越大,从最初吵嘴到分房睡觉,直至分居。前不久,两人决定离婚,并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在房产分割上,双方分歧很大。
起初王亮坚持认为,自己享有房屋产权,房屋增值只能归他所有。
经过法官及律师多次调解,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房屋原值为25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5万元,相当于每人还贷2.5万元,占房屋原值十分之一的比例。离婚时,该房已经升值约为40万元,按照十分之一比例计算,此时女方拥有4万元的份额。
最终,房子仍归王亮所有,同时,王亮支付4万元给李梅。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川是李梅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说,针对本案,很多市民认为,王亮只需支付李梅2.5万元即可,而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李梅还应享有房屋增值收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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