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消费者王先生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价值11.6万元的家装合同,前期支付63340元。合同约定:包工包料,装修整体工程全部由经营者负责。合同签订后不久,经营者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要求王先生进行暖气改造,之后又以同一理由就卫生间防水问题再次要求追加价款。10月12日,王先生投诉至哈市消协,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余款54840元。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与消费者王先生解除装修合同,并返还余款51500元。
点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现实中许多民事合同特别是装修装饰合同,因其经营者资质、诚信等方面程度不同,在合同履行中常伴有失信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无法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经营者甚至违反诚信、公平原则诱骗消费者与之签订合同,侵占消费者财产,损害消费者利益。
责任编辑: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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