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消费者张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鲅鱼圈旅游合同,费用640元。到旅游地的第二天晚上因食用团餐导致食物中毒,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原因未能完成鲅鱼圈旅行,8月15日张女士投诉至香坊区消协,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还旅游费及继续治疗费用1360元。经消协调查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张女士旅游费用640元,并承担继续治疗费用1360元。
点评:本案是因旅游合同中经营者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引起的服务纠纷。提供团餐服务是旅游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食品的安全性,避免消费者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应当及时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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