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9日讯 (记者 强锐) 9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银行利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转嫁本应其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用案
中国建设行宝泉岭支行;龙江银行佳木斯建三江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三江支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联社;哈尔滨银行建三江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建三江支行等八家银行在2012年、2013年从事以房地产抵押的借款经营活动中,与借款人签订事先印制好的、统一格式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并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及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在实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缴纳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印花税5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认定银行是房屋权利人,银行将本该自己承担的房屋登记费用转嫁给贷款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经营者利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商局依法对上述八家银行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黑河华富量贩超市经销假冒海飞丝洗发水案
2013年3月26日,群众举报:反映黑河市华富量贩超市销售假冒海飞丝洗发水,数量较大。
经查,“潘婷”、“飘柔”、“海飞丝”是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人: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化妆剂、牙膏、护发素、亮发剂。注册证号:1580242。
华富量贩超市于2012年11月20日由武汉天宇百货商行购进“潘婷”、“飘柔”、“海飞丝”洗发水各种规格合计5,904瓶,违法经营额9万余元。上述洗发水经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别报告书,认定该公司所销售的“潘婷”、“海飞丝”及“飘柔”洗发露均为侵犯保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商品。
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家乐福大庆世纪大道店虚假宣传案
家乐福大庆世纪大道店销售“路安康”牌皮鞋,却在标注牌上标注“红蜻蜓”,并向顾客介绍其为红蜻蜓皮鞋,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工商局经调查,依法对其作出了处罚。
案例四:克东县大宇润滑油经销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商品案
克东县大宇润滑油经销处于2013年4月25日,从送货车上购进“福满门”牌润滑油和“双鸿”牌液压油。大宇润滑油经销处为了降低其进货成本,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检验采购商品的义务,未对商品进行查验,即进行销售。上述商品外包装标识与商品上标识标注不符;商品标识与商品分离;商品的执行标准GB11118、1-1994已经作废。大宇润滑油经销处明知该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仍将该商品用于销售。大宇润滑油经销处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商品的行为。
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兴安岭天利燃气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4月19日,消费者举报天利燃气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才使用1年的液化气钢瓶进行检验,不检不给充气,并收取检验费。
经查,自2013年1月起,天利燃气有限公司在液化气销售中,对租用该公司已到国家强制检验期限的液化气钢瓶承装购买液化气的用户,采用拒绝充装液化气的强制手段,要求购买液化气用户接受本应由钢瓶产权单位承担的每瓶21元、42元检验费的不合理条件。
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牡丹江市东安区复兴参茸山货批发部销售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13年8月26日,消费者书面举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复兴参茸山货批发部购买的“鹿茸蛤蚧酒”,产品配料中所含的“鹿茸、蛤蚧、天麻”等物品,是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生产经营的。该产品涉嫌普通食品违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从吉林万良龙盛参茸有限公司购进“億龍”原生态鹿茸蛤蚧酒、“億龍”原生态鹿鞭海马酒。当事人将上述商品摆放在其经营的复兴参茸山货批发部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億龍”原生态鹿茸蛤蚧酒和“億龍”原生态鹿鞭海马酒的配料所含的“鹿茸、蛤蚧、天麻”等药品不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所以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该产品是普通食品违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
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行政调解消费伤害案
2013年6月2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5月19日,市民钱某某在七台河新兴区国贸食品包装机摊床处购买一台浙江省瑞安市华日机械厂生产的全自动旋转烤禽箱,型号为YXD-24型。6月2日,钱某某在自家使用时,烤箱突然反蹿火焰,将其颜面、颈、双前臂烧伤,皮肤红肿,形成水泡,在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中度烧伤10%、II度烧伤10%。
经调查取证,联系经营者、查验营业执照、索取产品合格证等,发现此批次的烤禽箱出现故障的现象为个别现象。
工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经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最终达成一致,由经营者一次性付给消费者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2.6万元,并将钱某某购买烤箱的4000元全额退还。
案例八:黑龙江省力耕农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3年3月,黑龙江省力耕农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庆丰农场27队参加了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举办的农机展销会。展销会上黑龙江省力耕农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宣传其销售的谷王插秧机是韩国进口整机,每台售价3.7万元,力耕公司销售人员也指着样机机身上的韩文和英文宣传是韩国进口的整机。而事实上谷王插秧机是奇瑞重工公司旗下的南陵公司生产的,以进口总成和国产其他辅助部分组装而成,根本不是韩国进口整机。
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九:双鸭山市龙双供热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龙双供热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与其用户以格式合同形式签订了《停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在停热期间的房屋,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居住或经营、需要恢复供热的除须补齐供热费外另缴纳200元/户的“开栓费”等很多不合理条件,并且约定如不接受其条件就不能提供相关服务。
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深圳市万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权手表案
根据消费者举报,牡丹江百货大楼和新玛特销售的名威手表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Merveille”是由Kingtus国际公司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授权深圳市万亚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行销“Merveille”品牌手表;台湾凯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Merveille”商标,因与在先G1009245号“MELVILLE”商标近似,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凯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以“Merveille”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MELVILL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复审。Kingtus国际公司在明知所用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继续委托深圳市万亚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销售“Merveille”品牌手表。
2012年7月1日深圳万亚公司授权牡丹江市隆兴表行在大商集团牡丹江百货大楼销售瑞士名威表,并为牡丹江新玛特的牡丹江瑞达表行供货。到工商局检查时为止牡丹江百货大楼隆兴表行、新玛特的瑞达两家表行共售出手表36块,查获该手表库存263块,总计非法经营额达150万元。
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