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6日讯 孙某,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商人,经营着一家管材店铺。平日里结交的朋友也有很多,其中李某便是他的至交。2013年8月1日,孙某找到李某称:“兄弟,现在我的生意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你那里有没有钱,两个月之后我肯定把钱还上。”
李某闻听后,经过一番斟酌,借给了孙某30万元。事后,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除此之外,还约定了利息。可谁知,孙某的生意却出现了意外,被一名外地客商骗走了近80万元的货款。眼看着还款日期快到了,孙某却拿不出来一分钱。除此之外,孙某也担心还不上债务的话,李某有可能让他以物抵债。前思后想之下,孙某便和妻子赵某私下商量,想出了一条可以规避债务的妙计。
2013年9月26日,孙某和赵某通过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规定,财产均归孙某的妻子所有,所有债务均由孙某承担。事情处理完毕后,孙某暗暗窃喜,自认为可以不用偿还30万元欠款。还款日到期后,李某找到孙某追讨欠款。对此,孙某称,他一分钱都没有,李某的钱肯定是还不了了。数次追讨无果后,李某将孙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孙某与赵某是在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这笔债务是发生在孙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起诉时孙某与赵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原告仍可将赵某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孙某与赵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只及于孙某和赵某二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若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此,林甸县人民法院遂做出判决,孙某和赵某共同承担偿还李某30万元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