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3月27日讯 记者从省人社部门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跟人“走”,办理医保转移只需提供《参保(合)凭证》、《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同时,转移过程中仍可享受医保待遇。
拿两证即可办理医保转移
因户籍转移或外出城镇务工,新农合参保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可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务工人员办理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费用全额划入转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由于户籍变更、转移或重新就业,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需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城镇职工、居民若参加新农合的,需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开具不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保的证明后,按转入地规定参加新农合。
个人账户可随医保转移划转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或退还本人。
因劳动关系终止、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转移过程中可享医保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后,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转移参保(合)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
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办理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不再办理费用补缴,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城镇职工医保转移时,原缴费时间要进行累加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转入地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转入地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并达到转入地规定的城镇职工缴费年限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