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4月2日讯 买房人中山智终于取回被扣押了一年的5万元定金。
从当初兴高采烈看房、选房并在中介“热情”帮助下签订合同交纳定金,到因限购没有购房资格,一次次与中介协调无法取回定金,再到无奈向工商、住房、仲裁甚至媒体等多个单位和部门投诉求助,终于取回定金,在过去的1年零21天里,中山智如同“过山车”般的经历,成为哈尔滨众多买房、卖房市民与房产中介纠纷的一个“缩影”。
“两头瞒”
签完合同就“变脸”
“刚签完合同交完定金,咋又说还需解除贷款呢?”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当初经纪人带她看房时,再三介绍这套房子的位置、户型、价格、交通以及周边配套设施如何如何好,连办理房产的税费也介绍得非常详细,唯独没说这套房子还有贷款。当李女士签完合同交纳2万元定金,准备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中介突然说这套房子是房主隐瞒了贷款,与中介无关,但合同签了,如买方不买属于违约。“当我向卖方询问这事时,对方说早就明确告诉中介房屋有贷款一事。”当买卖双方共同来到中介时,中介公司以经纪人离职为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与李女士相比,逯女士的遭遇更为烦心。去年11月初,她在全盛房地产经纪公司看中了一套校区房,经纪人除介绍房源等信息外,还专门强调公司拥有10余个分店实力很强。在签完合同交纳5万元定金的第3天,她突然在电视上看到“全盛”暂停营业的消息。“想联系之前的经纪人,对方已经停机,而留守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资金已经冻结,如处理此事得等待。结果这一等就是半年多,定金没要回全家上火不说,还整天担心耽误了孩子今年9月份上学。在中介签合同交了定金后,我们几乎成了任由宰割的小羊羔。”她说。
记者从12315指挥中心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了解到,今年以来,市民对于房产中介纠纷的投诉咨询已有近百起,其中多数是中介“两头瞒”带来的后患。
“证、金”到手
交易不成也赚钱
“买家付定金,卖家交房证,这两样到手后中介就‘套牢’了买卖双方,无论交易成与不成都赚钱。”曾经在房产中介行业从业多年的周先生透露。
他以中山智的经历进一步解释:合同签了后,面对不可能实现的交易,中介以卖方需要赔偿损失为由扣下中山智的定金,然后建议买方再出一笔钱“购买”假的购房资格,“这样,如果交易成了,中介就挣中介费和办假证明两笔钱,交易不成就挣定金,反正咋都赚。”
去年9月,市民杨先生委托巨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卖房,他和买家分别把房产证和1万元定金交给中介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不久,中介通知杨先生买方毁约不买了。合同中明确写着“如买方毁约要向卖方交1万元违约金”,可中介公司却以“买方已将定金取走”为由,拒绝执行合同。交涉5个月后,急于卖房的杨先生无奈将合同还给中介,才将房产证取回。
“为达到目的,中介还会千方百计让买卖双方绕开资金监管”,周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交易资金由政府监管,中介就无法利用购房款或定金去投机牟利。部分中介不惜利用“阴阳合同”等方式减少资金监管额,“贷款高评费”、“代办费”等诸多名目的收费也在房产纠纷中屡见不鲜。
钻空子
中介游走“灰色地带”
另一位在房产中介从业多年的资深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违法成本少、监管存在空白,部分中介仍游走在“灰色地带”。
去年底,房主邓先生通过中介卖房,中介在收下买方交的180万元全额房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竟瞒着卖方迟迟不付款。在经历向行政部门投诉、仲裁申诉甚至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后,1个多月后,他才以“不菲”的代价将房款取回。
据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介绍,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对无照经营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或是对产生合同纠纷的投诉进行调解。目前,大多数房产中介都取得了工商执照,由工商部门进行调解时,如双方对调解结果不认可,工商部门只能到此止步,中介违约由住房主管部门处罚,双方损失最终是按照民事纠纷由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按照2011年由住建部等3部委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住房部门可以对中介进行行政处罚,但对于中介违约对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判赔,这也是以追回损失为主要目的当事人往往最终放弃立案调查的主要原因。”该负责人称,《办法》中对中介违规行为的罚款以3万元为上限,中介违法成本过低。
除诉诸法院外,市民遇到房产中介纠纷时往往求助仲裁。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案件部部长关克鑫介绍,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近年来关于房产中介的仲裁申请有所增加。“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意,或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仲裁,这些恰是房产中介在合同中有意回避的。”
“看牢”中介
还需加上几道“锁”
对于频发的中介纠纷,高盛律师集团主任律师孙威认为,由于合同法将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限定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故法院多仅判决其承担返还中介费的责任,而对于当事人的损失仅在买卖关系的双方之间分担,这也使得中介机构客观上处于免责状态。因此,她建议可适度对中介服务义务的合同条款进行扩大解释,建立起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三方归责模式,在确定各方过错和责任的基础上分配赔偿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去年1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已经就《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实行类似于驾照的记分管理,一旦累计12分,中介人员将永久限制从业。此外,还将通过二手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制度,将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予以标准化,以此杜绝“阴阳合同”等问题的出现。
另据了解,香港于1997年颁布《地产代理条例》,建立了地产代理监管制度,规定地产代理人(公司)牌照制度、注册制度、佣金制度,并且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关“地产代理监管局”负责具体制度的执行。台湾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房地产经纪企业或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除受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民事责任;非房地产经纪企业经营中介或代销业务的公司,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营业,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