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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出差期间发病身亡 仲裁认定算工伤公司应承担责任
2014-04-09 09:08:54 来源:新晚报  作者: 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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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报4月9日讯 日前,市民赵军(化名)在出差期间,因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办案律师指出,因公外出时,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犯病,是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赵军因忙于业务造成过度劳累,是导致他发病死亡的直接原因,道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后,作出工伤认定。

  市民赵军是哈尔滨一家公司的营销人员。为开拓市场,赵军与几名同事一起去上海出差,几人整日奔走,非常劳累。一天深夜,赵军突发心脏病,被同屋室友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回到哈市后,赵军家属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争执。赵军家属认为,赵军在出差时因为过度劳累导致死亡,应按工伤处理。但对方表示,赵军死亡的时间是在深夜,不在工作时间,纯属个人体质问题。

  道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后,作出工伤认定。代理律师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任士安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工外出后的所有时间均视作工作时间,在此基础上,赵军因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犯病,所以,其所在公司应当按照工伤的相应要求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