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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户口登记管理出新政 非婚生子随父落户得验DNA
2014-04-15 10:45:19 来源: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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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报4月15日讯 户口项目变更、新生儿落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针对市民在户口方面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省公安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出生落户】

  无出生证:凭医疗手续落户

  非婚生子:凭证明随母落户

  无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往年出生的小孩不予补办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孩子,可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记录、产妇病历、生产记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

  没有医疗卫生部门手续的,一律凭公安机关刑技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落户手续。

  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无法承担亲子鉴定费用,无法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实后,凭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设区的市公安局审批后落户。

  非婚生小孩落户

  非婚生小孩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

  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

  非婚生小孩落户后,要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

  【户口迁移】

  不再需要迁出地户籍证明

  在户口迁移时出具户籍证明问题上,我省今后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不再要求群众在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派出所内勤民警落户后,须登录违法人员信息系统查看落户人是否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如果有,通知责任区民警按规定管理。

  【性质变更】

  小城镇生活1年以上可“农转非”

  “农转非”

  在小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人自愿“农转非”的,凭本人申请,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凡城郊失地农民,只要本人申请,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即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非转农”

  2003年以后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没有找到接收单位,回家务农的,可参照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高校学生入学时自愿迁移户口”便民利民措施的相关规定,办理“非转农”手续。

  早些年“农转非”在城镇落户,近年来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在城镇没有生活基础,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及合法固定住房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凭村委会介绍信、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可办理“非转农”手续。

  【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原则是父母须到被投靠子女的所在地居住生活。

  父母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上(含45岁),提前退休、体弱多病的,凭单位退休证明或医院体检证明可不受年龄限制,同时不受原户籍所在地是否有其他子女限制。

  夫妻投靠落户

  凭结婚证既可办理落户手续,不受年龄和婚龄限制,不需要居(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差错变更】

  年龄等有错3个工作日内变更

  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方面,对户口登记项目非主项要求变更、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可当场办理。

  对户口登记项目存在明显逻辑差错、或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姓名、年龄、民族差错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原始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可由派出所受理后,报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不含姓氏),不满16周岁的,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当天予以变更;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派出所受理后,报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审批,3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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