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2日讯(记者 魏义松)22日晚,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福学对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福学介绍实施办法。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政策适用对象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其中“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办理相关生育手续
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如果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向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申请再生育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有的“单独”夫妻现已怀孕想生第二个孩子,要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在孩子出生之前领到《计划生育证》就是合法生育。
为申请再生育家庭提供便民服务
具体有以下方面:一是公开办事程序。把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所需的所有材料以及审批服务流程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二是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三是简化办证材料。四是实行代理服务。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五是即来即审,限时办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要现场实时审核并依法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领取的奖励费不需退回
单独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原已享受的奖励费不需要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