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4月29日讯 昨天,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历史建筑挂牌匾不再事前审批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案》修改前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等,须报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审批手续。修改后取消了这一硬性事前审批规定,变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条例还删去了“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要改变其使用性质,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依照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公交开空调将以室外温度为准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改前规定,冬季车内温度低于零下10℃时,夏季车内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
修改后,开空调的温度标准由“车内”改为“室外”。
残疾人养导盲犬少了道审批关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改前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应当经住所地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修改后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除因导盲、扶助等需要外,禁止饲养大型犬。”饲养导盲犬等取消了“经住所地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在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之余,还应提交残疾证明。
出租车转让经营权方便了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改前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与受让方共同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转让。修改后规定,只需受让方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即可办理转让。
交污水处理费后不用交排污费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修正案》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哈市将告别地名有偿命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修正案》删去了“凡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可以进行地名的有偿命名”,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县政府批准命名、更名、废名的地名,不用再报市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