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4月29日讯 28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些地方法规涵盖乘车、地名管理、殡葬、养犬、排水等生活的多个方面,修改后的条例不但简化了行政审批,更方便了市民。记者选取其中市民普遍关心的话题进行解读,涉及8部法规。
提供残疾证明即可养导盲、救助大型犬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因导盲、救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应当经住所地市、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新修改:继续禁养烈性犬,但因导盲服务需要而必须饲养导盲、救助的大型犬,需携犬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以及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其中,千万别忘了提交残疾证明!
市民如发现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可拨打犬类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0451-84506813。一旦查实,将立即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这39种犬类禁养
温馨提示:这39种犬类禁养
哈市市区禁养犬类品种为:獒犬、阿根廷杜高犬、牛头梗犬、斗牛犬、纽波利顿犬、卡斯罗犬、大型麦町犬、高加索犬、中亚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加纳利犬、马士提夫犬、阿拉斯加犬、比利时牧羊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灵缇犬、蒙古细犬、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时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沙皮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苏俄牧羊犬、英国古老牧羊犬、拳师犬、威玛犬、比特犬、马犬、恶霸犬、中华田园犬(笨狗)。
此外,其他上述没有标注的凡肩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5厘米、体长超过75厘米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均在禁养范围内。
地名不得再有偿冠名
《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凡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可以进行地名的有偿命名。
新修改: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命名、更名、废名。
在地名书写方面,应当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应当以《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街路牌、巷牌、胡同牌、广场牌,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地名标志,由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并承担所需经费。
残疾人出行费用有减有免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规定: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持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盲人;身高1.2米以下儿童,这5类人群乘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免费。
新修改:除了上述5类人群,重度肢体残疾人也将享有上述的免费优惠。也就是说,5类人群扩大为6类人群。另外,除了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享免费优惠外,凡残疾人均可半费。另外,新纳入优惠范围内的人群均可通过公交IC卡的优待卡实现。
开不开空调得看车外气温
原规定:冬季车内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车内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冷风设施。
新修改: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冷风设施。
不得擅自停业否则收回经营权
原规定:公交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擅自转让经营权的;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审验过程中发现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交企业未按照经营权授予协议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船只投入营运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5种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吊销许可证。
新修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公交企业不得停业、歇业。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在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吊销许可证的5种情形中,新增加了擅自停业、歇业和终止营运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两种情况。
停车场建设审批将提速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市城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手续。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场的,由城管部门负责路政管理。
新修改:删除了上述条款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改变道路结构),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权
修改后的《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经营者转让出租车经营权,受让方除满足原有的规定外,还需要取得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出租车经营许可。并增加了“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新内容。
出租车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经营者更换出租车发动机、车身、车架的;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不需要再通过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简化为在依法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管理机构即可。如果未及时告知相关管理机构,依照修改后的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墓地管理费从买墓之日起算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自购墓之日起满5年,逾期不交纳的,由墓地经营单位公告催交,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使用权。
新修改:墓地的认购者应当向墓地经营单位交纳管理费。今后市民自购买墓地起就要交纳相应的管理费,而不再有5年的优惠期。
对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墓地不得安葬本乡(镇)村民以外其他人员的骨灰,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
增加了区民政部门的执法权,凡违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缴纳污水费后不必再交排污费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工商业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的水质、水量,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另有法规规定:排水户需缴纳污水处理费,超出标准还需缴纳排污费。
新修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废水。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上述主体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结构造成后果要严罚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应当经哈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新修改:删除了上述规定外,对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未经哈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哈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下列行为,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