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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法律界人士解读日遗毒气诉讼案
2014-04-29 21:11:2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晓锐 那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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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9日讯(记者孙晓锐 那鹏翔)29日,为期两天的中日律师与日遗毒气受害者听证会举行了媒体见面会。见面会上,中日两国的法律界人士从法律角度,就日本法院驳回日遗毒气受害者诉讼请求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受害者代表与日方律师合影留念。东北网记者 孙晓锐 摄

  日方判决无法律依据

  据了解,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日本法院以失去时效和个人不能起诉政府为由,屡次驳回诉讼。

  对此,中方律师团成员、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计军介绍说,中日两国都加入了《日内瓦公约》,因此此类反人类案件不受时效限制,无论事发时间过去多久,受害者都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至于所谓个人不能起诉政府的理由,是日本法院歪曲了国际法关于国家豁免的概念。

  计军介绍说,按照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规定,侵权案件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毒气伤害事件发生在中国,就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是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日本方面却以案件受理方是日本为由适用了日本的法律。

  日本政府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计军说,按照日方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表明,日本法院已经认定了违法事实的存在,同时也认定了日方的违法行为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但种种迹象表明,日方并不想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计军表示,中日两国的法律一脉相承,都属于大陆法系。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该案件已经具备了上述四项构成要件,受害方完全可以主张权利,日本政府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日本民间组织成立基金会援助受害者

  日方律师团团长、日本人民法律事务所律师南典男表示,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日本政府已经承认了日遗毒气对中国百姓造成伤害的事实,有关方面也出于人道的考虑正试图妥善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目前,日本民间组织已经成立了基金会为受害者募集援助资金,并且参与基金会的人员正在不断增加。下一步,希望中国方面也能够成立受害者基金会,以便吸纳来自日本方面的援助资金帮助受害者及家属。

  新闻背景:

  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国家豁免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