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5月16日讯 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别墅,合同上写的“赠送阳光房”竟是房主私建的,买房人据此请求仲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未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去年12月,邱女士通过中介从杨女士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别墅,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杨女士自行搭建的“阳光房”无偿送给邱女士,由邱女士自行处理。今年1月,邱女士通过律师致函杨女士,称“阳光房”是违章建筑,在交易前小区物业便要求拆除,但杨女士在卖房时并未说明这一情况,因此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此,杨女士认为,当初在补充条款中明确搭建面积是无偿赠送的,因此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争执不下,邱女士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而仲裁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私建的“阳光房”是否会影响到整个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仲裁庭认为这种赠送行为只是普通的瑕疵纠纷,构不成合同法定解除理由,邱女士的请求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哈尔滨仲裁委提醒消费者,随着商品房建筑形态的日益多样化,类似“买顶楼,送露台”“买别墅,送地下室”等情况成为二手房交易中卖家定价的砝码之一,但是附送的露台及地下室可能属于违章建筑,因此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当明确此种建筑是否合法,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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