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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旅游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将设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014-05-23 10:56:12 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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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日报5月23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拟定了《哈尔滨市旅游业促进条例(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设计开发、旅游企业经营与规范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市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条例(草案)》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规划普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我市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合并、兼并、收购、合作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投资者按照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建设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冰雪旅游、湿地旅游、对俄旅游、历史文化旅游、避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产品。

  开发有地方特色旅游纪念品

  《条例(草案)》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交通、气象、安全、通信、出入境等涉旅数据信息共享,推动网络旅游发展。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

  对旅游企业市场开拓、游客招徕、品牌提升,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商品研发等的具体扶持和奖励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支持社会资本投建汽车旅馆

  根据《条例(草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在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共交通网络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中心城区、交通枢纽通往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建设,开通旅游景区(点)公共交通线路,配套建设公交站(点)、出租汽车乘降点、换乘站、停车场等交通设施,逐步发展和完善公共交通观光旅游专线和水上旅游客运航线。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等旅游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汽车自驾营地、汽车旅馆,为自助旅游提供方便。

  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和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如下旅游信息:假日期间和重大旅游活动期间的主要旅游景区(点)接待情况、住宿、交通等信息;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隐患、传染病疫情、社会安全等旅游风险警示信息;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奖惩情况等旅游市场信息;导游人员等级、培训以及奖惩情况等信息;旅游咨询服务电话,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投诉电话。

  旅游包车明示专用标识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的车辆,应当具备旅游客运资质,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旅行社租用车辆运送旅游者,应当选择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并签订旅游租车合同,明确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遵守安全行驶规定,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人;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箱、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反馈。

  截至日期:2014年5月28日

  网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卫立法处 (请在信封上注明“旅游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邮编:150021 电子邮箱:zfwwLfc@163.com

  传真:84664921

责任编辑: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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