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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樊某申请执行孙某工伤损害赔偿
2014-05-29 16:25: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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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樊某在被告孙某所经营的砖厂工作时受伤,右手大拇指被高速旋转的机器打掉,经劳动部门鉴定,樊某为6级伤残。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孙某应赔偿樊某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14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展开了细致的调查。经查,申请执行人樊某受伤时,孙某的工厂已抵账,并已离婚,此时的孙某已68岁、且患有心脏病、脑血栓等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法院初步判断,孙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孙某离婚的时间点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怀疑,于是对孙某的工厂、房产,以及离婚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调查,并到孙某居住的社区及公安派出机关多次走访。经过以上走访调查,法院收集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孙某是为了逃避赔偿,与其妻子刘某办理了假离婚,并将工厂、房产等财产全部转移到刘某名下。面对法院调取的大量证据,孙某自知理亏,请求法院约谈樊某。这时办案人员从法律规定和情理入手,详细说明了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要求孙某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当即表示后悔,并在第二天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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