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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未成年女性人流不强制监护人签字
2014-06-17 08:54:2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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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7日讯 16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1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相关说明。草案中删除了14条争议内容,修改了12处,并将于本周五提请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

  未成年女性人流不强制监护人签字

  原草案规定,哈市医疗机构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女性人工终止妊娠,需其监护人陪同并签字确认。该条的立法初衷是为保护意外怀孕的未成年女性,但却极易出现未成年女性因害怕家人知晓,去没有执业资格的机构终止妊娠的情况,与立法本意相悖。本规定涉及的监护人范围较广,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情况较复杂,为此草案中将删去此内容。

  各区、县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原草案规定,广告不得包含歧视女性的内容。但现实中许多影视作品及小品内容歧视女性的现象也较严重,应当规范。为此,将修改为“不得制作、播放、发布含有歧视女性内容的节目、广告。”

  此外,草案规定,市、区、县(市)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范围。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社区、当事人所在单位救助。

  同时,草案提出,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救助。

  夫妻财产互查将删除

  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原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向工商、房产住宅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情况,实行夫妻财产互查制度。对此,现场人员讨论认为,该制度不利于家庭和谐。工商部门是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受登记事项限制,其登记信息难以准确反映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此外,婚后取得的房产如符合法定条件,也被视为个人财产,由于实际情况较复杂,房产互查的规定可能会侵犯个人财产隐私权,将在草案中予以删除。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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