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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将提请二审 删除14条争议内容
2014-06-17 09:21:03 来源:新晚报  作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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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报6月17日讯 《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去年10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室进行了系列调研及征求意见工作,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草案建议删除14条争议内容,并做了12处修改,其中,“夫妻财产互查”“未成年人女性终止妊娠需监护人签字确认”等内容都被建议删去。该草案将于本周五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

  建议删去内容

  未成年女性人流

  不强制监护人签字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女性人工终止妊娠,需其监护人陪同并签字确认。该法条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意外怀孕的未成年女性,但却极易出现未成年女性因害怕家人知晓,去没有执业资格的机构终止妊娠的情况,与立法本意相悖。此外,本条涉及的监护人范围较广,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情况较复杂,建议删去。

  草案规定了夫妻财产互查制度,涉及工商、房产、车辆登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制度不利于家庭和谐。工商部门是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受登记事项限制,其登记信息难以准确反映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此外,婚后取得的房产如符合法定条件,也被视为个人财产,由于实际情况较复杂,本条房产互查的规定可能会侵犯个人财产隐私权,建议删去。

  不强制用人单位

  安排女职工体检

  草案对用人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妇女进行免费妇科疾病检查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如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不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是一项福利待遇,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缺乏法理依据,建议删去。

  草案关于女童、女学生教育等权益保护的规定,有专家提出,男女儿童、学生在接受教育、救助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动用公共资源保护女童、女学生,容易产生将男童、男学生权益排除在外,建议删去。

  评劳模对女性名额

  不做硬性规定

  草案确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女性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不合理,缺乏法律依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应公平、公正,体现先进性,能够对社会起到示范和感召作用,不宜以性别为由对名额比例做出硬性规定。因此,建议删去。

  草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选拔、任用女干部的规定不尽妥当。由于该条是对上位法规定的高度概括,不仅内容过于原则,且表述与上位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尽一致。因此建议删去。

  建议修改内容

  节目广告都不得

  含歧视女性的内容

  草案仅规定广告不得包含歧视女性的内容,但现实中许多影视作品及小品内容歧视女性的现象也较严重,应当规范。因此,建议修改为:“不得制作、播放、发布含有歧视女性内容的节目、广告。”

  草案关于政府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公共政策时,听取妇联、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意见的规定,不够全面,应广泛听取各界妇女意见。并且,“涉及妇女权益的公共政策”的规定范围过宽,应对此做出界定。建议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并公开征求各界妇女意见。”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