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6月26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统一要求,7月1日起将开始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版发票对票面内容作出了部分调整,旧版发票仍可使用至今年12月31日。
据了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调整内容有: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据悉,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从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责任编辑: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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