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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清冰雪立新规 不按标准清冰雪将处罚
2014-08-14 10:07:2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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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4日讯 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清冰雪的责任划分、清扫标准、堆放要求、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并有望于今年冬天全面施行。

  清扫城市主次干路

  应露出原路面

  《条例(草案)》规定,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露出原路面;清扫其他街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达到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桥梁、路灯杆、公共交通候车亭等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具体区域由管理部门确定。

  清扫的冰雪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以及公共交通站台(点)、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冰雪,不得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不得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

  不按标准清冰雪

  每平方米罚30元

  不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不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不按照要求清扫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不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不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在街路两侧停放的车辆,不得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停放车辆妨碍除冰雪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划分清雪责任区

  全城清雪无死角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支路、巷道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内的冰雪;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

  《条例(草案)》规定,临街的建筑物墙体或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和工商户为责任人。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责任人。露天集贸市场、封闭式或者收费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收费单位为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机场高速等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公路管理机构为责任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单位的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区域,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有争议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

  根据降雪量

  限时完成清雪任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冰雪,应及时清除,保持道路畅通。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在降雪停止后,小雪24小时、中雪48小时、大雪72小时以内完成;清扫其他街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在同级别降雪清扫时限1.5倍以内完成。装运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在同级别降雪清扫时限2倍内完成;其他街路和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应当在同级别降雪清扫时限2.5倍内完成。

  融雪剂只允许在快速路、交叉路口等处使用

  鼓励绿色清除冰雪。除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交叉路口以及坡路、引桥、环岛可以使用融雪剂以外,其他街路和区域不得使用。融雪剂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采购的融雪剂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在树木、花坛、绿地及其周边堆放。

  保证行人通行

  可保留冰雪景观

  《条例(草案)》明确清除冰雪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自行确定冰雪景观保留区域;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具体区域由管理部门确定。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