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11月4日讯 王某为帮朋友赚钱,向亲朋借了百余万元投资。谁料朋友因涉嫌非法集资被逮捕,被追债的王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法律专家盛玉涛提醒,受害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要时承担法律后果。
两年前,张某找到朋友王某,以拥有土地经营权却没资金为借口,提出让王某投资。王某当即投了5万元,一年后,他的5万本钱滚到了10万。王某没将本利取回,第二年继续投资。同时,王某抱着帮朋友赚钱的想法,还收取了亲朋总额达上百万的资金。王某没想到,今年,张某以涉嫌非法集资的罪名被公安机关逮捕。亲朋纷纷要求还款,王某却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明知非法集资的违法性,仍然以牟利为目的出资,属于帮行为人完成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类型犯罪的帮助犯;同时也可能涉嫌对向性共同犯罪,例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是一对典型的对向性共同犯罪。因此,故意为集资人出资,以达到牟利目的的行为,应视为非法集资类型犯罪的共犯。盛玉涛提醒,如受害人因高额利润多次参与投资、召集亲友参与投资的行为,就已涉嫌触犯刑法,可被视为非法集资中间人,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
为防止群众财产损失扩大,市政法委成立“哈尔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力度惩治非法集资活动,处理监测预警、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定性等工作,近年来已妥善解决多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将损失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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