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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离婚要丈夫帮还债 婚前公证“驳回”不当要求
2014-11-14 10:05:5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旭 陶磊 何兴丽 张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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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1月14日讯 近日,本报连续刊发了“冰城人公证那些事”系列报道,在读者反馈中,年轻夫妻相对比较关心婚前财产公证问题。记者从哈尔滨公证处了解到,婚前财产公证量逐年缓慢攀升,2012年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为29件,2013年30件,办理者九成是90后。为此,记者采访到哈尔滨公证处工作人员解答相关问题。

  今年11月,钟深(化名)与爱人因生意合作相识,结婚不到三年,生有一个儿子。妻子投资失利后,提出离婚且由女方带孩子,她还要求钟深把房子让给她,并帮她还钱。钟深觉得不公平,拿着曾经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翻阅三年前两人立的财产公证:一、双方约定房产虽由钟先生支付首付款,房屋产权人也是钟先生,但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贷款共同偿还。二、由于双方均经商,双方约定各自经商投资所欠下的债务各自偿还。公证员分析,根据婚前财产约定,该房产应属夫妻共有,女方无权要求钟深净身出户,女方经商欠下的外债应由其个人偿还。

  问题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属财产约定公证的一种,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双方就婚后所得财产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及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避免感情破裂后,财产难以分清的情况,可快速分割双方财产。

  问题二:婚前财产公证具体程序分几步?

  一般情况下,需双方当事人带着相关材料到公证处,材料有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所约定财产的权利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如已婚后约定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需提供财产所有权人自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至结婚之日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为婚前财产约定,需提供自达到法定婚龄至办理公证之日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问题三:本人不到场,能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可代办。

 

责任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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