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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8 元
2014-11-15 10:54:40 来源:生活报  作者:杨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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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 11月15日讯 昨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下发《关于2014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的通知》。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8元伤残津贴。

  通知提出,2014年度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1级—6级伤残等级并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调整标准: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4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2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的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三)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2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7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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