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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开发商办房产手续 丈夫受贿妻作伪证同进牢房
2014-11-18 10:44:36 来源:新晚报  作者:李赫 张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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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8日讯 在哈市某镇政府工作的陈某为开发商办理房产手续时,收受两套房产当“好处费”。东窗事发后,陈某谎称两套房产是他用自家老房子换的。为证实丈夫“清白”,陈某妻子王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说谎话“证实”陈某的说法。日前,尚志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另案处理)在哈市某镇政府工作,2008年,哈市一家开发公司老板张某找到陈某,要在陈某管辖的镇上开发小产权房。开发手续没完全办好时,在陈某支持下,张某就开发建设。其间,陈某收受了张某在哈市市区内的两套高层房产,价值100多万元,作为“好处费”。

  2013年6月,因群众举报,陈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为逃脱责任,陈某找到张某,表示检察机关找他谈话了,如果有人询问此事,就称当时他用自家的老房子换了张某两套新房,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虚假换房协议。为进一步证实说法,陈某特意向妻子交待此事。当检察机关询问陈某妻子王某时,王某“证实”了丈夫的说法,称开发商张某和丈夫是好朋友,一次去家里串门时,看到张某住房条件差,表示他在附近正在开发新房,可以用两套新房换她家的老房子,她当时就同意了。后来,他们双方换了房子。

  事后,检察机关查明,此“换房”事件,完全是双方虚构的。两人并没有换房,陈某也并未将房产交付开发商张某使用。法院认为,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丈夫陈某涉嫌受贿一案过程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法庭上,王某欲哭无泪,本想说句谎话就可替丈夫脱罪,没想到把自己也搭了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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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