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1月7日讯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生活、医疗、住房等相应救助,我省出台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于即日起实施。根据实施细则,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情况下,上述人员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加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发比例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自行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状况定期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6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三)评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形成初步评议审核意见。
(四)审批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50%的比例入户抽查。受理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五)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公示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评议结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姓名、家庭状况、保障金额等内容长期公示。在居民居住地统一设置固定的公示栏,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六)发放 各地应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确有困难的,可按季度发放。
医疗救助
身份不明重患可用应急救助金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分类定额或按比例在规定额度内实行门诊统筹等方式给予补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
住房救助
城市配公租房发住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住房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登记、轮候等按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城市住房救助主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标准条件的,可按不同情况,实行逐级梯度保障;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出公租房。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住房救助情况。住房救助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