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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停车场不应谋私利
2015-01-15 06:47:0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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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合法性质疑声刚落,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不近人情,不合情理的问题呼声又起。公立医院收停车费,究竟该不该收?老百姓说:公立医院的属性带有社会公益性,不该收。医院说:为了加强管理院内停车秩序,需安排人员,有工资等费用,该收。

  对这个百姓呼声强烈的问题,中国法学会会员、黑龙江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积英认为,公立医院的属性具有社会公益性,医院土地的使用、占有是无偿取得,因而与城市道路一样,医院的停车位同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其设置的停车场应该姓“公”,这是不容置疑的。属性决定了用途,那就是全民所有,大众所有。医院停车位向大众收费,无论于情于理,都无法令百姓信服。尽管一部分医院停车场有物价部门的收费审批许可,其收费的合法性也根据不足,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也令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价格法》同时规定;制定关系群众生活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医院的停车场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医院停车是公益性,那么,就应当举行听证会。可遗憾的是,全市的医院停车场收费就没有举行听证。因而,从程序上,收费就违法;从实体上,收费不具有合法性。哈尔滨市价格部门制定的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否有省级价格部门的授权?质疑一。上位法的定价听证与定价目录并不相悖,以《价格法》定价目录说事,为不举行听证托词,质疑二。医院停车场收费伤害的是群众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影响了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减少百姓支出,提高百姓收入的大政方针。

  王积英表示,医院停车场收费应当终止,还其社会公益性的本质。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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