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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附举报电话
2015-01-16 09:41:28 来源:东北网-绥化日报  作者: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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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6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借机敛财等问题,按照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黑纪发﹝2014﹞4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和非中共干部;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党员。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党员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三条,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做到“七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属(亲属包括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三)严禁铺张浪费,用餐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四)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五)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六)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七)严禁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按照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向所在党委(党组)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操办事宜的原由、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受邀人员的范围、安排车辆来源等情况。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违纪人员所在党组织或所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操办、分散操办、只收礼不操办、委托他人违规操办等行为。对违纪行为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典型案件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市纪委监察局开通专项监督举报电话:8386121、8386132,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责任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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