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1月17日讯 酒楼消费卡充值没多久,酒楼关了不给退费;网购要退货,但商家故意拖延迟迟不办理;商家虚假清仓、甩卖……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按照新法规处罚。记者昨日了解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实施,《办法》中首次对预付卡式消费商家不予退款咋处罚进行了规定。新法对消费者的哪些权益进行了保障?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又将怎样处罚?哈市监管部门告诉你。
关键词
预付款
预付款不给退 最高处10倍罚款
案例:日前,消费者刘先生在南岗区中山路上的一家保龄球俱乐部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且存入6000元钱。之后,保龄球馆突然贴出“停业通知”,并一直没有营业,影响刘先生正常消费。刘先生担心自己卡内的5000多预付款没了,便找商家退款。但商家让刘先生回家“等信儿”,一直拖延刘先生迟迟不予退款,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省消协。
规定:记者从省消协了解到,预付卡消费投诉一直是历年来消费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新《消法》只对商家应该履行退回预付款的责任及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商家拒绝履行退费义务的,成为案件协调的“绊脚石”,而新《办法》对此进行了具体补充。
《办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退款的,监管部门可对商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还要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关键词
虚假宣传
虚假“清仓”、“甩卖”算消费欺诈
案例:消费者吴女士在道里区一家服装店,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清仓甩卖”的大衣。一个月后,吴女士再去这家服装店时发现,店内在售的同款大衣,价格也是1300元,但已经没有“清仓甩卖”的标志了。吴女士认为,当时是觉得“清仓价”肯定便宜才购买大衣,觉得自己被商家欺骗了,并将此事投诉至哈市市场监管局。
规定:据哈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王绪坤处长介绍,新《办法》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另外,提醒经营者以后打出“清仓价”这样的宣传语要慎重,一旦被消费者举报有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并被查实,就可能被处“退一赔三”的处罚。
关键词
无理由退货
网店老板拒绝合理退货会挨罚
案例:消费者林先生日前网购了一个艺术品摆台,到货后林先生发现,摆台的颜色与网店上的图片严重不符,自己并不喜欢,林先生立即向网店提出退货。但网店老板却以林先生拆开包装,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货。林先生认为,不拆包装怎么能了解商品是否能用,便将此事投诉至哈市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管处。
规定:记者从网络监管处了解到,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满足消费者提出的合理的退货理由,不能以拆除商品外包装为借口,拒绝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新《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对于故意拖延或拒绝退货的,按照《办法》规定,将按照《消法》第56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商家或面临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链接
九大消费欺诈行为
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2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3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