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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处罚办法》实施 商家不得拒绝退换不合格产品
2015-01-22 07:38:16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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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2日讯 网购的货物不满意,想退款卖家不同意怎么办?购买的商品名不副实怎么办?1月21日,记者从大庆市工商部门了解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若遇到上述情况,工商部门将据此帮消费者讨回公道。

  不能随便“大甩卖”

  据了解,《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不合格产品必须退货

  《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主要包括: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15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15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预付款还是自己的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处罚办法》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年关将至,大庆市工商、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一定要擦亮眼睛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图便宜、理智消费。在参加有奖销售或返券活动时,消费者尽量主动去了解相关活动细则,避免陷入商家设计的“迷魂阵”。

  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和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及时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和“12358”价格举报中心电话投诉。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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