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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公立医院停车场是否进行价格听证的申请及公民建议
2015-01-23 16:01: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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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目前,有多家公立医院得到贵局批复,准予对医院内停车收取停车费用。具体为黑龙江省医院哈价行发〔2014〕44号,哈尔滨市道外区第一专科医院哈价行发〔2014〕32号,阿城区人民医院哈价行发〔2014〕27号,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哈价经发〔2013〕80号,哈尔滨医大四院哈价经发〔2013〕32号,哈医大一院哈价经发〔2013〕63号等。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规划主要明确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因此,公立医院及医院所提供的配套性服务(包括停车费用等)应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方式及程序,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医院停车场属医院配套服务的一部分,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对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征求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收费的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现本人就下列事项申请政务公开,并提出本人建议:

  一、请贵局公示对已作出的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进行过听证,且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如贵局所作的价格批复未进行听证,请贵局能主动撤销公立医院停车收费的批准行为,依法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论证意见,重新制定价格收费标准。

  政务公开申请人: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远

  联系电话:1360451006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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