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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现场执法须主动示证全程记录
2015-01-29 08:37:15 来源:新晚报  作者: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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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报1月29日讯 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需考取行政执法证件后从事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

  须先考证再上岗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依照职权主动履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依据和理由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单位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单位

  不得下达罚没指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有超越权限、乱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当利益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以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执法依据、程序

  都要公示接受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分解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事项通过互联网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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