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9日讯 1月26日,一名网友反映,她在新玛特四楼一家运动品牌店打工10天,因为劳动时间超长感觉吃不消,于是向店长提出离职,店长却提出,店里丢了一件399元的衣服,要求每位员工按照原价399元赔偿,胡女士觉得每人都摊399元不合理。
1月26日上午,记者见到了26岁的胡女士。据她介绍,1月12日,她到这家运动品牌店上班,先由商场培训三天半,然后试用了三天,16日正式上岗。从她试用开始到提出离职,胡女士从来没有点过店里的货,当她提出离职时,她听店长说货是在卖场丢的,后来又听说是从库房丢的。她是新员工,从来没有进过库房。店里开始说大家平均掏钱赔偿这件衣服,后来又告知每个人都按衣服的原价赔偿,她感觉按原价赔偿很不合理。因为提出离职,店长通知她,或者先交399元现金赔偿,或者从她的工资里扣除399元。胡女士说,她一共上了10天班,加提成,大约应该得到400多元工资,要是扣除衣服钱399元,这10天不是白干了,这样处罚不合理。如果真的丢了衣服,起码应按当日卖场工作人员人数均摊。再者,库房里没有监控,单凭工作人员都可接触的点库本上手写的记录,就确认货物丢失,不足以让人信服。
胡女士讲,她提出离职不干的原因是店家超时加班,譬如上早班,正常从上午9时到下午13时30分,结果到下午16时才下班,而且没有吃午饭的时间。她还听到店长说,一个员工犯错误了,大家都得陪着上大班,上大班,就意味着从早晨8时上班,一直干到晚上卖场关门为止,她认为谁犯错误惩罚谁,干嘛人人都受牵连,她感觉这是在克扣员工,就提出了辞职,结果遭遇了丢衣服这档子事。而此前,并没有人告知她店里丢了衣服。胡女士还疑惑,衣服丢了,店家不报警,也不找偷衣服的人,感觉上就是在让她赔偿埋单。
随后记者陪同胡女士来到这家品牌运动商店的卖场,见到了胸牌写有店长字样的负责人。店长说,胡女士必须交399元,所有员工都交399元,半年后如果卖场不再丢东西,399元退回给员工,但是胡女士离职了不给退。胡女士一听,这还不是明摆着让她赔偿。记者暗访询问,丢了衣服,店长为什么不报警,查出偷衣服的人?店长说丢一件衣服警察不能管,衣服是在库房丢的,她有证据。胡女士要求看证据,遭到店长的拒绝。记者再问,丢衣服由员工赔偿,店里是否有书面规定?胡女士入职时,是否告知她关于衣服丢失后的这种赔偿制度?店长没有正面回答这些问题,只是说店里丢货了大家都知道,胡女士当场表明,她从来不知道,之前也没人告诉过她。
店家不报案,胡女士随后拨打110报警,警方听了胡女士的诉说,解释这得需要丢东西的店家报案,他们才能受理,胡女士这种情况应该向新玛特管理层反映情况。胡女士又向新玛特一位李姓经理助理投诉,当这位经理助理听胡女士说店里每位员工都赔偿衣服的原价,马上说不合理。经理助理说,她需要向店家核实,然后根据综合情况,协调解决。1月27日下午,李姓经理助理回复说,该运动品牌店齐市地区的负责人要见面说明情况,约28日上午10时到新玛特,由新玛特提供平台,来沟通情况。随后,这位负责人又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第二天出差,28日上午10时没有时间,后来又说28日上午8时30分到报社来说明情况,过一会儿又打来电话,大概意思就是不让胡女士赔偿,也不给胡女士发工资了,最后又说不接受记者采访,胡女士说的都是自己的想法,不算数。
李姓经理助理说新玛特只是一个平台,来协调双方的事情,品牌店负责人要出差,那就不巧了,具体的事情是胡女士和运动品牌店之间的问题,还得运动品牌店来解决。就胡女士反映的情况,店家丢货每位员工按原价赔偿的问题,记者询问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查念华,“没有合同约定的话,让员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涉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就运动品牌店负责人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让胡女士赔偿,也不给胡女士开工资”,胡女士明确表示,要是她提出离职时,没有丢东西这档事,也许当实习了,工资可以不要,但是出了这样的事儿,就不能这么了结,胡女士认定全额赔款不合理,不该她赔的,她坚决不埋单,她一定会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