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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交易中想涨价 齐市法院:已预付定金约定有效应履行
2015-02-05 10:27:0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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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月5日讯 齐某和董某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齐某还交付了定金。不料因交付时间、价钱等问题引起争议。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买方已交付定金,口头约定有效,应履行。

  2014年2月24日,买方齐某与卖方董某通过电话,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董某将位于拜泉县某小区4号楼一间房屋卖给齐某,7万元成交,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5月1日,齐某还从外地给董某汇款1万元作为定金。年底,当齐某将房屋装修完毕后,董某想涨价,并延长交房时间,齐某不接受。11月,齐某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装修材料款2.8万元。在诉讼审理中,齐某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董某继续履行合同,交易房屋。

  2015年1月24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认定,因买方已预付定金,口头约定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经协商,最终房屋价格调整为7.5万元,交付使用时间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前,如逾期交付,将扣除董某违约金5000元。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