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日报2月14日讯 13日,省法院对社会关注的李东哲、李东虎、高山、藏利伟、袁瑛、张立滨、蒋月仙等7名被告人票据诈骗、挪用公款、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东哲等5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作出的刑事判决。
偷梁换柱转走8亿存款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勾结时任某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高山,采用偷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账户。李东哲、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以提现、转账、电汇等方式将资金转出,由李东哲、李东虎非法占有。
2004年12月,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逃往加拿大。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将李东哲、李东虎所控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销毁,李东哲指使他人将涉案资产变卖转移。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袁瑛、张立滨骗取河松街支行资金,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02亿余元。
外逃八年高山回国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5.16亿余元、美元11万元。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于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从加拿大回国投案。李东哲、李东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实及赃款去向,高山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藏利伟、袁瑛、张立滨、蒋月仙分别犯敲诈勒索罪、票据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返还被害单位。对李东哲、李东虎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高山、蒋月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袁瑛、张立滨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