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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3月1日起开始启用不动产证 不强制换证
2015-02-28 09:09:1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 李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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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月28日讯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实施,今后,土地、房产、森林等10类不动产都需逐步登记。记者27日从我省及哈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了解到,作为全国首批15个试点城市之一,哈市3月1日起将启用不动产证,但不强制当事人换证,老房产证等仍有效。哈市住房局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未接到任何业务变更通知,目前涉及二手房交易、赠予、继承等房产业务均按原来方式办理,如果交易政策有变化,会及时进行公布。

  10类不动产需登记小产权房不给发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10类不动产,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小产权房不在发证范围内。

  新启用的不动产证有单一版和集成版2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比对旧房产证,不动产证外页除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其右上角还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等信息。不动产证不只是针对房产一项的,兼容性更好。

  房产证等仍有效市民无需急换证

  作为全国首批启动的15个换证试点城市之一,3月1日起,哈尔滨将和长春、西安、济南、深圳等城市一道率先启用不动产证,房产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目前,哈市已经着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不动产证的换发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证启用后,以前的房产证、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市民登记不动产再也不用分别跑几个部门了。

  27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哈市住房局房产交易中心。哈市住房局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未接到任何业务变更的通知,目前涉及房产的业务均按照原来方式办理。涉及二手房交易、赠予、继承等交易业务均没有变化,都按照此前的流程。如果交易政策有变化,房产部门会及时进行公布。

  到2017年我省不动产将实现全国信息共享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省已建立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农垦总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省森工总局等多部门组成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协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导各市(地)、县(市)和农垦系统、森工系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按照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我省将利用2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3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2017年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及依法公开查询。届时,不动产一旦登记,将通过平台实现纵向国家、省、市、县4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横向实现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据了解,不动产信息全国联网并不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可以随意查询。按照规定,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查询信息;司法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如需查询权利人的财产,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证件。

  哪些不动产需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证包含哪些内容?

  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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