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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在哈居住“满月”可办暂住证
2015-03-11 13:44:56 来源:新晚报  作者: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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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晚报3月11日讯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在黑龙江省新的《居住证》管理制度出台实施前,在哈市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可在哈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和全省统一部署,目前哈市正在积极筹划外来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当前,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正在就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哈市《居住证》管理制度也将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在此期间,为最大限度方便外来人员,在《居住证》管理制度正式实施之前,对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并已在哈市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仍可在哈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按规定《暂住证》仍具有相应功效。

  全市公安派出所将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暂住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

  咨询投诉电话:

  0451—87661781

  87661062 87661076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