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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月施行
2015-03-13 09:06:17 来源:大鹏新闻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崔庆明 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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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2日讯 12日,记者从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获悉,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2月1日起在牡丹江市施行。新《办法》对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最低计税价格的计算等进行了重申,简化了办税流程。

  据了解,新《办法》首次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纳入了征税计税价格参考信息中,国家根据此价格来制定每一款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但并不等同于以后购车全部按照4S店开票的价格来缴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局长崔庆明介绍,“经销商的实际销售价格只是国税总局调整一款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一个依据而已。有市民误解为按购车时的发票价格作为纳税依据并不准确。”此外,对于一些新上市车型,还尚未在国税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出具的发票上的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对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车时要按实际交易价格索取发票。”

  据崔局长介绍,对于车辆购置税的正确计算办法,以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为例: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也就是说,按照购车发票上所列示的不含税价格,按照10%的税率计算。但如果购车发票上所列示的不含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

  此外,根据新《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的每天要缴纳应缴购置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悉,新的购置税政策对于大部分车型来说,实际的纳税标准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同原来相比,最低计税价格更加接近市场价格的真实情况。在当前车市优惠力度较大的情况下,市民将可能比以往缴纳更少的车购税。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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