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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达到"积分" 可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015-03-13 09:51:02 来源:生活报  作者: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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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3月13日讯 日前,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在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适当控制4个主城区人口规模,放宽非主城区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达到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

  可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规划》要求放宽落户限制,积极鼓励在县城等小城镇落户,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放宽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适当控制4个主城区人口规模,放宽非主城区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

  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可纳入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协助其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允许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期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逐步建立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到2017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其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和城镇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其家属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加强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障衔接。允许季节性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就业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凭居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按属地政策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年内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达到99%以上

  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将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入园、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所有高中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学生学籍转接提供便捷服务。积极扩大农业转移人口集中且高中资源较为紧缺市、县的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实现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参加中考、高考。到2020年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9%以上。

责任编辑: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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