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双鸭山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在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电冰箱噪音很大,要求退货。双鸭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到王先生家现场调查所投诉电冰箱质量问题,发现王先生4月份所购电冰箱确系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噪音很大,存在瑕疵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调解过程中,双鸭山市国贸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举证,给予消费者王先生退货。
责任编辑:李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