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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面积“缩水”不小 牡丹江仨市民请求解除合同退房遇阻碍
2015-03-17 09:46:04 来源:大鹏新闻网-牡丹江晨报  作者:陈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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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7日讯 3月9日,三位市民反映,2013年9月,他们分别在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国际花都三期售房处购买期房,前不久,他们到售房处处理房款余额时获知,开发方重新更改了房屋面积,比原来的预售面积“缩水”不小,他们提出退房却遇到一些“阻碍”。

  市民张先生说,当时签订的合同为房号为1号楼2单元1001号,合同标明,所购房屋为14层楼中的第10层,面积是102平方米,签订合同之后,他预交了12.8万元的部分房款。合同交房日期是2015年10月1日,之前,开发商并没有通知房屋面积发生变化。但到今年2月10日,他接到售房处的通知,要求其处理全部房款。他到售楼处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之前所售楼房有变化,原来设计的14层已经改为11层,而且住房面积102平方米也缩减到94.98平方米。

  张先生说,合同中有规定,所售房屋如有重大变化,开发商应在15日内通知购房者。他之前并没有接到“绿地”任何通知,现在告知已经过去一年半多时间,而且房屋面积变化这么大,“缩水”面积误差远超过法律规定的3%标准。他当即找到售房处经理,提出退房。但售房经理表示,退房得向上级打报告,最少得两三个月才能批下来。

  市民陈先生、黄先生所遇到的问题与张先生相似,都是因房屋面积缩水提出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绝。陈先生说,他是2013年9月份购买的期房,今年2月10日得知,面积由67平方米改成了58平方米,缩小了9平方米。“房屋变小,没法住。”他提出退房遭到拒绝,销售人员解释道,表面上房屋建筑面积虽然比原来小了,实际面积却没有缩减多少,因为原来设计的是两部电梯,现在改为一部电梯,分摊面积也减少了。陈先生却不认同此种解释,他说,国家规定17层以上高层才设有两部电梯,11层楼规定就是一部电梯,销售人员这种说法根本立不住脚。

  上海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宗经理说,销售部工作人员在向客户销售房屋时,都会跟客户说明所售期房面积与实际面积会有一定误差,最后交房面积以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宗经理表示,买房人因房屋面积缩小提出退房,如果误差确实超出合同规定面积3%的标准,同意退房。但集团有财务制度,得走法律程序。

  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苏慧达律师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法律若干解释,所售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买授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预付款及利息,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