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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开展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
2015-03-25 14:50:0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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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5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反复倡廉专项检查的通知》,计划利用今年上半年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下半年由各市(地)、县(市、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反腐倡廉专项检查。将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是否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建立财务账目,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小金库”等问题。

  民主机制建设:决策重大事项要经过民主程序

  此次专项检查对象为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是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是否扩大直选范围;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个人专断现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出席会员(代表)、理事数是否达到标准;是否以通信方式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是否以民主方式进行表决;社会组织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会计、出纳不可兼任

  《通知》要求,重点检查社会组织是否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建立财务账目;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原则,会计是否兼任出纳;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小金库”问题;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活动经费往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是否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行为;是否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淆管理,是否将自身经费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所接受的捐赠或资助行为;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会费行为;是否按照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等。

  社会组织商业行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组织是否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社会团体依法所得是否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基金会是否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是否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等。

  信息公开: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信息

  重点检查基金会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团体是否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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