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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救助标准最高达2.5万元
2015-03-26 07:07:08 来源:东北网 作者:包海多
东北网3月26日讯(记者 包海多)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补充规定》(哈民政发〔2011〕81号)中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救助标准统一调整,将提高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第三部分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第三部分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09〕60号)中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三无”对象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新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相关事宜可咨询:哈尔滨市低保局84664610、84664369。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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