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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区低保标准提高到510元/月人
2015-03-26 08:49:1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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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6日讯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4〕139号),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正式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60元/月人提高到51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320元/月人提高到335元/月人。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508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年人提高到30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812元/年人提高到2100元/年人。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660元/年人提高到5800元/年人;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570元/年人提高到4000元/年人。

  二、提高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将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将分散供养标准由2570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

  三、提高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

  (一)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510元/月人至612元/月人。

  (二)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612元/月人至765元/月人。

  (三)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县(市)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月人均440元/月人至660元/月人。

  (四)市区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市区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3000元/年人至4500元/年人。

  (五)县(市)农村低收入标准按县(市)农村低保标准1-1.5倍同步提高到2700元/年人至4050元/年人。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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